随着各类模仿秀的火热,山寨明星冒充本尊挣钱的事例已屡见不鲜。2017年6月6日《北京商报》报道,从最初的单打独斗,到如今抱团取暖,一条寄生于明星光环下的山寨演出市场产业链正在日趋成熟。报道称,因动辄百万元的出场费让许多二三线城市的演出商乃至品牌商望而却步。于是从2006年起,几位多年从事演艺工作的人在江西建立了专门的中国山寨明星艺术团,承接各种商业演出、演唱会、品牌代言、电视栏目演出等,已有600余名山寨明星演员。那么,山寨明星模仿秀侵权吗?如果侵权,侵犯了明星的何种法律权益?
8月12日,北京德和衡律师所合伙人孟爱华律师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就山寨明星演出组织经营者侵权与责任发表法律意见。
孟爱华律师认为,山寨明星演出组织经营者,可能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当经营者故意利用山寨明星模仿相关明星腔调、神态、着装等元素,误导观众以为该表演者即是相关明星,进而为其赢得竞争优势时,很容易引发不正当竞争风险
同时,孟爱华律师补充道,实际上,无论广告制作者多么聪明,只要不正当地利用了某个明星在观众心目中的知名度或者影响力,就可能涉嫌侵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甚至既涉嫌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动漫游戏领域中有一种常见的现象,即游戏开发商为了吸引玩家,常常将游戏主角3D造型设计成酷似某个明星的形象,显然,这种行为如果未经相关明星许可,就涉嫌侵犯相关明星的肖像权,同时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